【中国矿业报】全国政协委员姜耀东建议:完善非法采矿罪入罪标准 衔接新时代矿业法治体系
发布时间:2026-03-10 17:49:03 作者: 来源:中国矿业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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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法采矿罪作为矿业领域涉刑第一罪,长期以来备受社会关注。在法治建设不断深化的新时代背景下,如何精准界定该罪的构成要件显得尤为迫切。今年全国两会期间,全国政协委员、中国矿业大学原副校长姜耀东提出,要完善非法采矿罪入罪标准,使其与新时代矿业法治体系紧密衔接。
姜耀东认为,当前非法采矿罪适用面临三方面现实问题:
一是行刑处罚衔接不畅,新矿产资源法设定的行政处罚最高可处矿产品市场价值5倍罚款,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仅规定“并处罚金”,存在行政处罚重于刑罚的结构性失衡,同一行为依行政法仅需处罚、依刑法却可能入罪。
二是入罪标准需动态调整,2016年确立的10万元起刑点已难以适应市场变化,对年产1亿元矿山而言,非法开采达10万元的仅占0.1%,行政规制更为适宜。
三是司法认定标准有待统一,有证越界与无证盗采区分不清,矿与非矿界定模糊,专业认定机制缺失,影响司法公正。同时,在近几年的实践中,非法采矿罪适用存在扩大化倾向,部分地区趋利性执法现象突出,以刑事手段不当干预经济纠纷等问题时有发生,影响矿业投资信心。
针对上述问题,姜耀东提出五项具体建议。
一要建立“金额+比例”双重入罪标准。将“情节严重”修改为“非法开采原矿石价值超100万元且占合法开采量10%以上”,“情节特别严重”修改为“超500万元且占30%以上”。该标准主要适用于生产规模较大企业,避免轻微越界即入罪。
二要更新法律概念。将“未取得采矿许可证”修改为“未依法取得矿业权”,与新法“探采合一”制度及统一登记制度相衔接。
三要明确原矿石价值计算基准。禁止将加工、选矿、冶炼增值部分计入犯罪数额,准确认定犯罪行为,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。
四要合理区分打击情形。重点惩治无矿业权盗采、借工程或生态修复名义变相采矿等恶意行为。对矿业权人因矿界不清、行政许可迟延、消除安全隐患、生产性勘探、合规生态修复等非恶意原因产生的轻微程序瑕疵,未造成严重危害的,不作为犯罪处理。
五要统一司法认定标准。建议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修订司法解释、发布指导性案例,明确矿与非矿、矿界认定等专业规则,建立矿业技术鉴定机制,规范司法行为,保障司法公正。